{{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新竹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遴薦作業:
(一) 遴薦資格條件:被遴薦者須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進用之公務人員(含約聘、約僱人員),最近3年品行優良且符合本要點第3點所列積極資格之一,且並未有本要點第4點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
(二) 作業方式:
1、 遴薦之人員應先由所屬機關學校之人事、政風單位查明有無本要點第4點各款情事後,並經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送本府。
2、 113年新竹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請各檢附正本1份及影本11份,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檢附影本11份函送本府(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電子檔請併寄至承辦人信箱),俾於初審後提交本府審議。
三、 為因應人口結構少子化趨勢,「育嬰留職停薪者」不以連續在職為要件,如因育嬰留職停薪致遴薦前3年有年中辦理另予考績或無考績時,請於遴薦表該年度欄填列。
四、 遴薦人選應以具體事蹟為考量,並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從嚴慎選。又如遴薦2人以上,請排列優先順序並於遴薦表備註欄敘明。
五、 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頒給獎狀及最高新臺幣5萬元獎金,並給予公假5日,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不含約聘、約僱人員)。
六、 又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本府撤銷其推薦;已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之情事,由本府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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