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1.查行政院107年10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3922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如附件),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2.為避免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申請人確實瞭解是否有前開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3.各申請人請參照「子女教育補助表」核校申請書(申請書已轉發各申請人)內容,如資料有誤,請逕予增修並於修正處核章,資料無誤者請於簽章處簽章確認,新申請者請自行填列空白,且均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國中、國小免附證件,高中「含」以上請將繳費收據裝釘於申請書後,收據若為影本請於空白處簽名;另轉帳繳費者,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新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證明親子關係。)。
4.請各申請人於109年3月6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5.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表」、「本校員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空白申請書(新申請者使用)」電子檔。
6.申請補助金額達84,501元以上者,須代扣所得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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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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