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全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請需要補考的同學準時出席應考。
二、補考日期訂為9/2~9/3,詳見紙本通知單。
三、補考範圍與題庫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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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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