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簡稱 CEFR)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者為限。 (三)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四)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