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主旨:本校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即15萬元以下)之請購前,請先行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拒絕往來廠商),詳如內文。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5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80811號函說明二略以: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前揭規定之適用,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
採購」。爰依上述規定,各請購單位於辦理旨揭採購前,請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拒絕往來廠商)項下查詢,以免觸法。
二、查詢時機:
1.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各單位應於訂購前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即為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
2.拒絕往來廠商查詢連結(https://web.pcc.gov.tw/vms/rvlm/rvlmPublicSearch/indexSearchRvlmPublic)
3. 查詢拒絕往來廠商流程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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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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