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及「新竹市公立學校教職員111年6月30日退休人員調查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110071211號函辦理。
二、市府111年4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10066974號書函(諒達)有關調升2%案,係以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準此,轉知上揭日期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俾利選擇退休方案。(業於111年4月26日公告)
三、為配合退休審定作業期程,請上傳旨揭調查表電子檔及核章掃描檔至本府人事處雲端人事智慧館;擬變更退休生效日至111年6月30日之案件,前已登記本年8月1日退休並送本府審核者,請抽換退休事實表、不影響教學證明書並更新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相關資料;至原未登記於本年度退休之案件,請以專案方式報市府同意;並請於本(111)年5月9日(星期一)前檢附教職員退休案件申請注意事項及應送文件送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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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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