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銓敘部函示略以,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於旨揭109年8月19日令釋發布前,尚難預見其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行政中立法規定,是自該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行政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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