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94963072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箴,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三、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以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均自本(109)年8月14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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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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