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鄭昆榕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9年5月27日經商字第10900603660號函暨本府109年5月25日府授警少字第1090078177號函辦理。
二、旨揭不適宜場所,較易有治安隱憂之營業場所如下:
(一)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及資訊休閒業(網咖)。
(二)電子遊戲場業
1、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2、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
三、前揭場所暑假期間本府將加強查察,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寧。
四、請於109年7月31日前,將宣導情形以電子郵件回傳成果照片予本府承辦人,至紉公誼。
{{ $t('FEZ003') }}2020-06-24
{{ $t('FEZ014')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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