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組
{{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全國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且無不良行為。
申請資料:
1.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以107-108年間為主)。
2.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資料煩請精簡,照片至多10張)。
3.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1-2封。
4.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限200-300字,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或另附件。
5.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清楚標示。
申請方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 $t('FEZ012') }}
{{ $t('FEZ003') }}2020-04-06
{{ $t('FEZ005')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