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0330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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