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2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0454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該署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115年3月25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451@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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