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銓敘部114年6月30日部銓一字第1145839611號函辦理。
二、 本次刪除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以確保辦理陞遷程序合法及強化責任機制。
三、 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t('FEZ003') }}2025-07-09
{{ $t('FEZ014') }}2025-08-08|
{{ $t('FEZ004') }}2025-07-09|
{{ $t('FEZ005') }}10|